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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水垢软化水

苏州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作者:水处理设备 发布时间:2022-11-30 06:23:59点击:255695

信息摘要:

本规范是根据原基本建设委员会(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通知的要求, 由我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主编, 并会同 有关部门的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遵照我国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国内现有技术经济状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 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水处理站、软化和除盐、后处理、药品贮存和计量、控制及仪表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 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 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西安市),并抄送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J109—87.pdf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J10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 年 4 月 1 日

关于发布《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244 号

根据原建委(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 由水利电力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J109—87 为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工作等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 究所负责组织。

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基本建设委员会(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通知的要求, 由我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主编, 并会同 有关部门的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遵照我国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国内现有技术经济状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 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水处理站、软化和除盐、后处理、药品贮存和计量、控制及仪表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 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 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西安市),并抄送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 1987 年 7 月



目  录

总则

第二章 水处理站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设备布置

第三节 管道布置

第三章 软化和除盐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系统选择

第三节 设备选择

第四章 后处理

第五章 药品贮存和计量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石灰

第三节 凝聚剂

第四节 酸碱

第五节

第六章 控制及仪表

附录一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附录二 离子交换器设计数据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章  总则

第 1.0.1 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必须认真执行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工程特点,合理选用水源,节约能源 和水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并便于安装、操作和维修,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安全适用。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用水软化、除盐工程的设计。

第 1.0.3 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系统的设备和厂房是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应根据主体工程建设规划、生产特点、原 水和供水条件(供水量、水压、水质等要求)综合考虑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 1.0.4 条 扩建或改建水处理站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和水处理设施。

第 1.0.5 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慎 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 1.0.6 条 在工程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 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参加单位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院

中国石化总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

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

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潘有道、徐卫、金久远、王俊帼、刘霖、奚连根、张金汇、刘秉钧、廖天仕、刘树威、张恩江、杨诗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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