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J10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 年 4 月 1 日
关于发布《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244 号
根据原建委(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 由水利电力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J109—87 为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工作等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 究所负责组织。
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基本建设委员会(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通知的要求, 由我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主编, 并会同 有关部门的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遵照我国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国内现有技术经济状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 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水处理站、软化和除盐、后处理、药品贮存和计量、控制及仪表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 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 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西安市),并抄送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 1987 年 7 月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处理站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设备布置
第三节 管道布置
第三章 软化和除盐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系统选择
第三节 设备选择
第四章 后处理
第五章 药品贮存和计量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石灰
第三节 凝聚剂
第四节 酸碱
第五节 盐
第六章 控制及仪表
附录一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附录二 离子交换器设计数据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章 总则
第 1.0.1 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必须认真执行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工程特点,合理选用水源,节约能源 和水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并便于安装、操作和维修,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安全适用。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用水软化、除盐工程的设计。
第 1.0.3 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系统的设备和厂房是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应根据主体工程建设规划、生产特点、原 水和供水条件(供水量、水压、水质等要求)综合考虑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 1.0.4 条 扩建或改建水处理站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和水处理设施。
第 1.0.5 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慎 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 1.0.6 条 在工程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 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参加单位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院
中国石化总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
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
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潘有道、徐卫、金久远、王俊帼、刘霖、奚连根、张金汇、刘秉钧、廖天仕、刘树威、张恩江、杨诗模
在线留言
网站地图
更多分站

<
<
<
<

